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第11條 法規: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1條 外交使節或具有特殊任務之民用航空器,飛航國境經民用航空局核准者,免收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及噪音補償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