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8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一、地址變更。二、個人變更姓名。三、法人變更名稱、代表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