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6-1條 法規: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1條 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延展。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