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13-1條 法規: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3-1條 申請核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依第二條申請核准籌辦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依第四條申請核准從事活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