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變更或新增航空器,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於核准籌辦期間內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航空器所停駐之場所有變更時,應取得提供者之同意書並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