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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6條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36條
法規:
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3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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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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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條
外籍航空器裝載危險物品進入、飛離國境者,除第二十五條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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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得知裝載危險物品之航空器發生航空器失事、重大意外事件時,應立即將第十九條之書面文件中有關危險物品資…
第3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於執行空運危險物品作業發生危險物品事件時,應依其緊急應…
第33條
依其他法令或技術規範之規定,應配置於航空器上之危險物品,不受本辦法之限制。供維修替換或已換下之前項危險物品須以航空器載運…
第34條
託運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及空廚業,應採取保安措施,以降低危險物品…
第34-1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危險物品載運安全風險評估程序納入安全管理系統內。
第35條
外籍航空器裝載危險物品進入、飛離國境者,除第二十五條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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