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2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確認危險物品符合下列規定,始得收運:一、附有符合技術規範規定之正確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包裝件、合成包裝件或裝有危險物品之容器,已依技術規範規定執行收運程序之檢查,完整無滲漏且標籤、標記正確。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建立及使用危險物品收運檢查表並簽署確認其作業符合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