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0條 託運人應正確填寫申報單及簽署其所託運危險物品之運送專用名稱已正確與完整記載,並依技術規範之規定予以分類、封裝及標示,且符合航空運送條件之聲明。但技術規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託運人應於危險物品交付空運時,將前項申報單及其他運送文件,交予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第一項文件應加註英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