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8條 民營飛行場不得設立於建築物頂層、航空站或其他飛行場十五公里內之地區。但下列地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交通部核准設立專供直昇機使用之民營飛行場者,不在此限:一、供醫療救護用之大型綜合醫院。二、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三、特定專用區。離島地區設立民營飛行場經交通部核准者,得不受前項十五公里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