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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航空目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24條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4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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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各級政府設立之飛行場,準用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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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民營飛行場自行停止營運時,應於十五日內通知民航局。自行停止營運之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
第19條
停留在民營飛行場之航空器,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自負安全責任。但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與民營飛行場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前項情…
第20條
民航局所屬各航空站督導民營飛行場及臨時性之直昇機起降場所之責任區劃分,由民航局訂定並公告之。
第21條
申請使用臨時性之直昇機及自由氣球起降場所,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民航局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後,始得使用。民航局必要時得辦理現…
第22條
飛機或直昇機執行緊急救難、緊急醫療救護時,其起降場所由機長視飛機或直昇機性能、地形及目視天氣情況,經判斷無安全顧慮後即可…
第23條
各級政府設立之飛行場,準用本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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