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六章 營運管理 第28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對其運輸中使用之下列文件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一、乘客機票票根。二、乘客艙單。三、貨物提單、託運單、貨物艙單及有關運務文件。四、包機合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