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民用航空運輸業全貨運航空器搭載下列人員時應將搭載人員、姓名、身份或眷屬稱謂,記載於艙單,按規定於離到場時送場站有關單位備查:一、指定擔任押運押動物、貨物及有關飛航安全之人員。二、必須搭載全貨運航空器至另一地點執行前款任務之人員。三、政府核派服勤人員。四、運輸軍用物資時,軍方之押運員、督導人員及飛航人員。五、該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員工及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