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五章 飛航申請 第20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變更時亦同。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前項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六)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