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四章 包機 第17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一、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有關包機之規定。二、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