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第2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2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開闢臺灣本島與連江縣、澎湖縣、金門縣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定期航線所需之機場起降額度及時間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優先分配之。對於經營連江縣、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之業者,申請分配航權、其他機場起降額度或時間帶時,民航局得優先考量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