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民用航空運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6條 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事項: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其通知內容包含個人資料發生事故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三、研訂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