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營定期航線之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計畫之內容應包括第三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相關組織及程序,並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