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業者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得採取下列方式為之: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四、如認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