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第4條 法規: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4條 運送人因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下列服務:(一)必要之通訊。(二)必要之飲食或膳宿。(三)必要之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四)必要之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運送人應合理照顧乘客權益,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前項服務時,應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