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9-9條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適用本章規定。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 第99-10條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
- 第99-11條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
- 第99-13條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局…
- 第99-14條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
- 第99-15條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應…
- 第99-16條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於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
- 第99-17條遙控無人機之分類、註冊(銷)、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試飛、操作人員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操作證之發給、飛航活動…
- 第99-18條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人員測驗等業務,民航局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
- 第99-19條第九十九條規定,於遙控無人機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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