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99-11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九章 之二遙控無人機 第99-11條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