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06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06條 以詐術申請檢定或登記,因而取得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航空器登記證書或適航證書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書、證,由民航局撤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