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105條 法規:民用航空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十章 罰則 第105條 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