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之名稱,依下列規定:一、政府機關設立者,其名稱依其組織法令之規定。二、學校、法人設立者,其名稱應冠以訓練中心字樣。三、學校、法人附設者,稱訓練中心,並冠以設立主體全銜附設字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