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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訓練機構應設置負責人一人,綜理業務;並設若干單位,辦理教務、訓練技術服務、總務、人事及會計業務。
但附設之訓練機構,其業務得由設立主體之相關單位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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