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以飛機或滑翔機從事訓練之機場應具有跑道或起降場,足供訓練所需之飛機或滑翔機於下列條件下,以最大起飛重…
- 第27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之飛行提示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容納參與飛行訓練之學員。二、其佈置及設備適合飛行講評。三、實施…
- 第28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之分類如下:一、檢定訓練課程:(一)自用駕駛員訓練。(二)儀器飛航訓練。(三)商用駕駛員訓練。(四)…
- 本條文有附件第29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應符合附件六至附件十三規定之最低課目要求,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訓練教室面積及最大學員容量。二…
- 第30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學員應完成訓練課程並通過考驗始發給結業證書。學員已取得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學科、術科時數,符合下列規…
- 第30-1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之教學品質,應達到當年度受訓學員首次學科檢定考試合格率達百分之八十以上。未達標準者,訓練機構應修正其…
- 第32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對其航空器簽派員、航空器維修人員及航空器駕駛員訂定訓練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 第33條主任教師之職責如下:一、審核學員之訓練紀錄、階段考驗及結業考驗報告。二、確認飛航教師於教學前執行適職性考驗,並每十二個月…
- 第34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變更主任教師時,應以書面方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前項訓練機構得於無主任教師六十日內,繼續其訓…
- 第35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在訓練規範記載場所外之地點執行訓練,應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 第36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於學員完成訓練課程之註冊後,應建立及保存每一訓練課程之學員名冊,並提供學員下列資料:一、訓練大綱內容…
- 第37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並更新學員之訓練紀錄,該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註冊日期。二、依時間順序記錄訓練課目、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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