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建立並更新學員之訓練紀錄,該紀錄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註冊日期。二、依時間順序記錄訓練課目、飛行操作動作及考驗成績。三、結業日期、中止訓練之日期或轉校日期。學員飛航紀錄簿之紀錄,不得取代第一項之紀錄。學員結業、中止訓練或轉校時,該學員之訓練紀錄應由該課程之主任教師簽署證明。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自下列日期起,保存學員之訓練紀錄至少二年:一、結業日期。二、中止訓練日期。三、轉校日期。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應依學員要求,提供其訓練紀錄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