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之飛行提示區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可容納參與飛行訓練之學員。二、其佈置及設備適合飛行講評。三、實施儀器或商用駕駛員檢定訓練課程時,應有適當之通聯設備,以便與相關氣象服務部門及飛航諮詢臺聯繫取得相關資訊。四、同一提示區不得同時被二個以上之航空器駕駛員訓練機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