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航空器駕駛員訓練課程應符合附件六至附件十四規定之最低課目要求,其內容並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訓練教室面積及最大學員容量。二、輔助訓練裝置之說明。三、飛行模擬機及飛行訓練器之說明。四、訓練機場之清單、飛行提示區及使用設施之說明。五、使用航空器型別及其特殊裝備之說明。六、執行學科、術科訓練飛航教師之最低資格。七、符合附件十五規定之訓練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