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5條 法規: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5條 申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飛航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代理人檢附下列資料於定期飛航開始七工作日前向民航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飛航服務總臺)申請許可:一、飛航性質。二、航空器使用人名稱。三、航空器登記國籍及航空器型式。四、預計進出我國飛航情報區之時間。五、定期飛航之時刻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