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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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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6條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16條
法規: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第16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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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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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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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外籍航空器及其裝載之客貨,均應於降落後起飛前,依法接受有關機關之檢查。
第13條
外籍航空器因故迫降於國境內任何場、站時,應於降落後向該場、站管理人員報告降落原因,俟查明核准後,始能繼續飛航。
第14條
外籍航空器降落在指定之國際航空站以外之處所者,除因救護傷患或有安全問題上之理由,不得將航空器上人員或所載行李、貨物撤離該…
第15條
本規則所定之外籍航空器,如違反本法或有關法規之規定或不遵守許可時之條件者,民航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或禁止其飛航。
第15-1條
本規則各項飛航申請得於民航局所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第15-2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之一之飛航申請或變更之受理及核准,民航局得委託航空站經營人辦理。民航局依前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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