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第7條 法規: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盈餘提撥及分配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7條 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或虧損,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港務公司各年度之盈餘分配結果,應於董事會議決後一個月內,函知並撥付各港口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