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法規: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3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依其場站所在位置分類如下:一、港口貨櫃集散站:係設於港區範圍內之貨櫃集散站。二、內陸貨櫃集散站:係設於港區以外內陸地區之貨櫃集散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