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經營業務為貨櫃、櫃裝貨物之儲存、裝櫃、拆櫃、裝車、卸車及貨櫃貨物之集中、分散。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兼營下列業務:一、進口、出口、轉口與保稅倉庫。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與貨櫃集散站有關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