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2條 法規:基隆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國內航線船舶:指在本國各港口間經營客貨運送之船舶。二、港區工程用船舶:指從事港區工作或海事工程之船舶。三、高度危險品:指化學危險品、放射性、爆炸性物質,或經行政院環保署公告之毒性物質。 本條定義的名詞 國內航線船舶 港區工程用船舶 高度危險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