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 本條定義的名詞 棧埠作業機構 委託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