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條文:第1~2條(共 2 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 第2條本規則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棧埠作業機構:指經營船舶貨物裝卸、倉儲或服務旅客之公民營事業機構。二、委託人:指委託棧埠作業機構作業之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貨物託運人或受貨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