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三章 船舶在港停泊及停航 第11條 港區內停泊非作業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將聯絡地址向停泊港之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登記,依指定之船席停泊,並加強安全措施。船舶超過核准之滯港期限,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指定地點令其移泊或疏散他處停泊,未依規定移泊者,得逕行移泊,其移泊費用由船舶所有人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