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63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七章 罰則 第6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應令其停工:一、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排洩污油水或其他污染物;或違反同條第二款規定。二、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三、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