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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港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法規章節: 第56條

打撈沉船或物資及為船舶解體等相關作業,應於作業前或開始作業日之次日,以書面通知航港局作業之起迄日期。
前項作業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航港局會商相關機關、事業或團體核定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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