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5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商港區域內治安秩序維護及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由港務警察機關執行之。商港區域內消防事項,由港務消防機關或委辦之地方政府執行之。前二項港務警察機關及港務消防機關協助處理違反港務法令事項時,兼受航港局之指揮及監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