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及建設部。商港之經營及管理組織如下:一、國際商港:由主管機關設國營事業機構經營及管理;管理事項涉及公權力部分,由交通及建設部航港局(以下簡稱航港局)辦理。二、國內商港:由航港局或行政院指定之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經營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