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法 第4條 法規:商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國際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國內商港之指定,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備查後公告之;商港區域之劃定,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