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法規: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3條 商港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港局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一、航港局臨櫃現金繳納。二、指定金融機構繳納。三、電子網路收費。四、其他繳納方式。前項收取作業得由航港局委託其他機關(構)收取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