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10條 法規: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0條 航政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稽核受委託機關(構)之收取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