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現職人員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其條件如下:一、退休:各依其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辦理。二、資遣:未符其適用有關退休條件之規定者,得辦理資遣。三、離職:(一)未符辦理退休條件,且不願辦理資遣,經港務公司同意離職者。(二)聘用人員與原機構聘用契約尚未屆滿,選擇辦理離職,經港務公司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