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