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2條 法規:原交通部各港務局及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各港務局及其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原機構),於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之現職人員(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並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生效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