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第9條 法規: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9條 經營機構設定地上權之土地轉租、委託經營、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航港局與經營機構簽訂之地上權契約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