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經營機構租賃建築改良物之年租金,依當期課稅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改良物及動產之年租金,依帳面價值之百分之十計收;土地租金計收費率適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前項租金費率之調整機制,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